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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负担能力的继兄对继弟负有抚养义务

2019-05-29

  范江与范海系继兄弟。范江幼年丧父随母亲一起生活。范海之母不幸在一次车祸中丧生。范江之母与范海之父经人介绍结婚,此时范江正读大学,范海刚小学毕业。一家四口开始了新的生活。几年后,范江大学毕业,被分配到某机关工作;范海也考上了重点高中。正值全家沉浸在欢乐之中时,范父在一次事故中不幸身亡,其母因经受不住打击,精神失常,住进了医院。家庭遭此不幸后,范海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为了维持生活,范海要求其继兄范江提供物质帮助。范江答应对范海尽抚养义务,提供物质帮助。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本案中,范海和范江共同生活多年,已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而在范父死亡,范母丧失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范江应对范海负抚养义务,为范江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范江的做法是值得称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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