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养父母离婚对养子女仍负有抚养义务

2019-05-29

  [案例简介] 夏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夏某搬到王某家与婆婆住在一起。开始,一家三口关系融洽和睦,但美中不足的是,夏某婚后一直未孕。经医生检查,诊断为不能怀孕。为了弥补这一缺憾,王某张罗为家里收养了一名女孩,夏某对此并未表示反对。王母去世后,家庭生活发生变化,夏某因过惯饭来张口的生活,不能胜任家务劳动,于是夫妻间矛盾加剧,不久夏某提出离婚。双方因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有分歧而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当初收养该女孩时,夏某未表示反对,之后与该女孩生活多年,可以认定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鉴于此,夏某在离婚后应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

  [律师的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夫妻一方收养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本案中,夏某在王某收养女孩时没有表示反对,并与其一同生活多年,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因此,离婚后,夏某对此女孩仍负有抚养义务。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相关标签
最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