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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带子再嫁 此子不可以随意改姓

2019-05-29

  史某与包某结婚两年后,生有一子,取名包杰。十几年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史某与其子包杰一同生活。不久,史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双方决定登记结婚。史某为了能让父子关系融洽,未经包杰同意,擅自更改了包杰的姓氏。包杰知道后与其母发生争执,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该起纠纷是由于史某擅自更改其子的姓氏而引发的。法院依据有关法规判决,责令史某恢复其子原姓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公民对于自己的姓名,有权改变,并禁止他人干涉。父母未经子女同意,擅自将子女姓氏改换,侵犯了子女的姓名权,子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史某擅自改换其子的姓氏,侵犯了其子的姓名权,法院因此责令史某恢复其子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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