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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计划生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由于各地区情况不同,各省计划生育条例依据宪法和计划生育法制定,具体规定有所出入。具体情况可上网或到当地计生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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