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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对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2019-05-29

  张老汉与老伴二人在农村生活,现已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其子张某早年进城读书,并在城里工作成家,生有一子张海,其妻在生第二胎时因难产不幸死亡。张某丧偶后与儿子相依为命,生活节俭,经常给远在农村的父母寄钱,并苦苦将儿子培养上了大学。不想由于常年积劳成疾,也于其子工作后不久病故。其子工作后,受不良风气影响,生活讲究,花钱无度,从不给在农村的祖父母寄钱,使祖父母生活陷入极度窘迫的困境。村委会了解到这一情况要求张海对其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但遭其拒绝,于是张老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依法判决张海承担赡养其祖父母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女子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张老汉夫妇的儿子张某已去世,孙子张海工作以后有赡养老人的能力,而张老汉夫妇也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需要张海赡养。张老汉夫妇要求张海赡养是有法律根据的,张海不能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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