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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对未成年的亲弟妹没有抚养义务

2019-05-29

  贾某在其年仅5岁时,由于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父母不得以而将他送给周家收养。周家对贾某很疼爱,供养贾某读完大学,后贾某在某医院当大夫。贾某的亲生父母病故后,留下两个孩子,大的17岁,小的15岁,两人均在校读书,仅靠父母留下的微薄的退休金度日,生活很艰难。于是二人要求父母所在单位给予照顾,遭到单位拒绝,理由是他们的亲哥哥贾某在医院工作,月薪不低,应由贾某承担对他们的抚养义务,在经济上给予帮助。

  贾某依法对其两个弟、妹不负抚养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而解除。《婚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而消除。”本案中,贾某自被收养之日起,与其弟妹的兄弟姐妹关系的权利义务消除,因而对其不负抚养义务,但从道义上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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