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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2019-05-29

  林某与王某恋爱结婚,生有一子,夫妻关系尚好。后林某受聘于某公司从事外贸工作,月收入3000多元,经济地位的变化使两人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少,为了双方日后的幸福,两人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未能就其子每月抚育费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于是,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调解,林某向意每月向其子支付抚育费600元。

  本案的焦点是,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每月支付的抚育费的数额应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的若干问题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根据此规定,抚育费的数额应占月总收入的20%~30%之间。本案中,林某的月收入为3000多元,按照这个比例计算,林某向其子每月支付抚育费600元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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