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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和公安干警不能和外国人结婚

2019-05-29

  祝某是我国某市公安局的公安干警。1996年10月,与美籍华人齐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相识,并产生爱情。祝某的领导知道后,曾劝祝某与齐某中断恋爱关系,祝某没有同意。1997年10月,祝某和齐某决定结婚。当祝某向单位领导要求开具结婚证明时,遭到拒绝。祝某从别的单位开具了一张假证明,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被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识破,婚姻登记机关未予登记。祝某、齐某对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处理不服,依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维持婚姻登记机关决定,不予登记。

  一般情况下,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法律并不禁止。但对于一些特殊人员,要求与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是加以限制的。这些人员包括:现役军人、公安人员、外交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他们如果要求与外国人结婚,法律是不允许的。但这些人如果其特殊身份已消失,如现役军人已退役,与外国人结婚,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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