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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被判刑 母患疾病 未成年子女由谁照料

2019-05-29

  周某家在农村,进城工作后与吴某结婚,生有一女,取名周楠。周某为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利用工作之便多次侵占单位财物。其违法行为在一次财务检查中被发现,周某为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吴某受刺激精神失常,无法抚养幼女。于是周某的朋友将周楠送回农村,交由周父抚养。

  周某父母在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起抚养孙女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又规定,“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本案中,周楠父亲被判刑,母亲又精神失常,住院治疗,显然都已丧失了对周楠的抚养能力,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周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应承担起对周楠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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