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本人在妊娠3个月后,须到待遇审核科29号窗口办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证明》,并选定1家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分娩,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所需证件和资料:
1、《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
5、特殊情况如委托他人代办,参保单位应出具情况说明,同时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生育登记
登记机关和登记地点
登记
登记程序
登记对象
生育职工生育并发症备案
待遇审核及支付
参保注意事项
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就医管理
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审核
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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