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方式:可以调查(必须两人以上)并写出调查报告;可以召开群众座谈会,提交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接受民主监督。在审批中及公布后发现并已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